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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508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指之「散布」,僅限於實體物之交付。而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因此,來函所述將所購買之正版金榜函授教材再行轉售,可主張上述…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指之「散布」,僅限於實體物之交付。而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因此,來函所述將所購買之正版金榜函授教材再行轉售,可主張上述規定而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惟上述規定係規範實體物之所有權移轉,不包含重製之利用行為。二、來函所述將補習班提供讓學員在網路上下載的電子版檔案寄送給第三人,會涉及重製行為;無法主張上述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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