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507
要旨
一、首先向您說明,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並無「版權」一詞,您來函所稱之「版權」應係指「著作權」,合先說明。二、您所詢問大陸人士「購買」台灣、香港影視節目之版權(應為著作財產權),可否利用土豆、優酷等視頻網站向台灣地區播放?有無違反我國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一、首先向您說明,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並無「版權」一詞,您來函所稱之「版權」應係指「著作權」,合先說明。二、您所詢問大陸人士「購買」台灣、香港影視節目之版權(應為著作財產權),可否利用土豆、優酷等視頻網站向台灣地區播放?有無違反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部分?(一)所謂「購買」著作財產權一節,可能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之「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即將影視節目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予第三人)或第37條「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即將該影視節目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第三人)。不論為何者,該等第三人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或被授權人之地位,行使著作財產權(例如: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又因我國與大陸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惟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大陸地區的視頻網站應適用當地著作權法之規定,若該網站在台灣播送,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因此,大陸視頻網站若經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或獲得台灣地區播放(例如: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授權,就可以在台灣播放。(三)至於所詢之「大中華區視頻網站貿易」利益最大化等事,與著作權保護無涉,歉難答復。另有關視頻網站有無違反香港地區著作權法?請逕向該地區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洽詢。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6條之1、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