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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504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一、將卡通圖案加以列印加工貼在一小貨車上,涉及重製他人美術著作之利用行為,如車行老闆為了賣車自行貼上或有向客人收費之情形,屬營利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惟如買車顧客自行貼上,未涉及營利,依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

令函要旨

一、將卡通圖案加以列印加工貼在一小貨車上,涉及重製他人美術著作之利用行為,如車行老闆為了賣車自行貼上或有向客人收費之情形,屬營利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惟如買車顧客自行貼上,未涉及營利,依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第2項規定,參酌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如不致影響原著作權人之權益,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三、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及有無侵權,如有爭議,仍須由著作財產權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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