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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417b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重製(即翻印)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則應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若您欲舉發上述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重製(即翻印)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則應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若您欲舉發上述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二、又侵害著作權(除以盜版光碟方式重製、散布外),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任何人雖得依法進行告發,惟如權利人最終均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追究其刑責,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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