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414
要旨
一、有關 您所詢將「毀滅帝國」影片「改字幕」並「播映給參賽者看」之行為,涉及視聽著作之「改作」及「公開上映」行為;若將該影片上傳至Youtube網路平台,另會涉及視聽著作、及該視聽著作內之音樂著作(包含詞、曲)與錄音著作等之「公開傳輸」行為…
令函要旨
一、有關 您所詢將「毀滅帝國」影片「改字幕」並「播映給參賽者看」之行為,涉及視聽著作之「改作」及「公開上映」行為;若將該影片上傳至Youtube網路平台,另會涉及視聽著作、及該視聽著作內之音樂著作(包含詞、曲)與錄音著作等之「公開傳輸」行為。二、由於「改作權」、「公開上映權」及「公開傳輸權」均係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參酌網路上針對「毀滅帝國」所為之改作作品,通常多係對當時社會上發生的爭議事件,利用電影片段予以改作,置於社交網路上流傳,藉以嘲諷時事,在學理上稱作「詼諧仿作」,參考國外司法實務,作品已與原著作所欲傳達之目的或特性有所不同,已具備所謂「轉化性之利用」,依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須參酌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如不致影響原著作權人之權益,有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併提供參考。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及有無侵權,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