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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408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一、「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欲使用的圖片,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

令函要旨

一、「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欲使用的圖片,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對之進行利用。二、所詢 貴社將刊登之文章中引用他人12張圖片資料一節,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認定,適用上如發生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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