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31d
要旨
一、查歐盟網站之「Speech Repository」網頁,包含文字內容及演講影片等,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及「視聽著作」等。有關 您所詢「於編撰教材中引用歐盟網站Speech Repository的一部分」,因未具體說明您的利用…
令函要旨
一、查歐盟網站之「Speech Repository」網頁,包含文字內容及演講影片等,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及「視聽著作」等。有關 您所詢「於編撰教材中引用歐盟網站Speech Repository的一部分」,因未具體說明您的利用行為,建議 您參考著作權法第46條、第52條及第62條等合理使用相關規定,若符合上述規定,並依第64條註明出處,自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二、另查歐盟網站有「著作權聲明(Copyright notice)」,從該聲明中可得知,亦可依「Decision of 12 December 2011」指令合理利用著作。原則上只要不以歪曲、割裂或竄改等方式改變著作原意或內容,並依相關規定註明出處等,即可依指令再利用該著作(包括商業性及非商業性之再利用)。惟因合理使用涉及個案認定,若 您不能確定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相關規定及歐盟指令之規範,仍建議 您進一步與歐盟確認,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三、復按著作權之授權,基本上係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私契約行為,須由雙方合議成立;又著作財產權係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故除洽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指定之第三人取得授權外,並無其他管道可代替。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若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