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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30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其中之「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其中之「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因此,所詢之神像如符合前述要件,即作品之線條、明暗、色彩等運用能表達作者個人之思想與情感,具有獨立性與創作性,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二、復按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專責機關自該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故若 您所欲查詢係該附加圖檔於民國87年1月21日以前是否註冊或登記,仍請提供著作名稱、著作人姓名、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登記(註冊)號碼,俾利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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