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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27b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所詢問「將各家媒體之相關產業新聞以超連結方式彙整於公司網站並發行電子報是否合法」一事,應視實際利用的情形,分為以下兩部分說明:(一).貴公司若僅係於網站及電子報上單純提供網址,讓公眾得直接透過點選該超連結至各家新聞媒體網站上觀看新聞內容…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問「將各家媒體之相關產業新聞以超連結方式彙整於公司網站並發行電子報是否合法」一事,應視實際利用的情形,分為以下兩部分說明:(一).貴公司若僅係於網站及電子報上單純提供網址,讓公眾得直接透過點選該超連結至各家新聞媒體網站上觀看新聞內容,則不構成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規範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惟須注意的是,如果明知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將網址超連結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二).但如果 貴公司係將該等新聞內容轉載或截取部分做為電子報內容之一部分,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另須視該等新聞內容之性質為何,是否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該等文章是否已註明不許轉載等情形,以決定後續是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30617之說明),故建議先釐清欲轉載之新聞內容之性質,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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