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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13b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合先敘明。二、所詢有關「校慶舉辦非…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合先敘明。二、所詢有關「校慶舉辦非營利目的之歌唱比賽」,為鼓勵同學頒贈予前三名之獎金,如與其表演不具對價關係,應可認定為「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故在符合前述三項要件下,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得於「該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他人之著作,尚無侵權之疑慮,相關資料請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說帖(如附檔)。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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