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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13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欲使用之旅遊網站上的風景照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而在…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欲使用之旅遊網站上的風景照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而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他人的攝影著作,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亦即如符合該條規定,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須注意的是,該條所謂之「引用」,係指任何人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且須依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若未符合前述要件,縱使註明出處,亦不屬於合理使用,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得否於自己之著作中使用他人照片,請參考上述說明認定之。三、另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若您所欲使用的古字畫圖片,如各該著作之著作人死亡已超過五十年,則因該古字畫圖片已無著作財產權而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並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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