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11b
要旨
一、有關您所反應的詐騙行為,已涉及刑事犯罪,請逕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電話:02-2766-1919);又使用偶像照片亦可能涉及侵害民法人格權及肖像權之問題,此非本局職掌範圍,建議可洽法務部諮詢(電話:02-2191-0189)。二…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反應的詐騙行為,已涉及刑事犯罪,請逕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電話:02-2766-1919);又使用偶像照片亦可能涉及侵害民法人格權及肖像權之問題,此非本局職掌範圍,建議可洽法務部諮詢(電話:02-2191-0189)。二、以下謹針對 您來信所提及竄改偶像臉部照片製作演唱會DVD放在網路上提供他人下載並製作假影音販賣等事,涉及著作權之問題,說明如下:(一) 竄改偶像照片,置於網路上供公眾下載,涉及該偶像照片攝影著作之「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之利用行為。(二) 自行製作演唱會DVD置於網路上供公眾下載並販賣,涉及演唱會視聽著作之「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及「散布權」等著作財產權利用之行為。(三) 以上所述著作財產權之各種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三、您如發現相關網址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亦會將該資料轉請該大隊處理。另須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雖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惟任何人仍得依法進行告發,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1條及第28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