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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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台端所稱「公開播映」,應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公開上映」行為。我國著作權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一般「公播版」係指業界授權公開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不能於公開場所上映。此差異係廠商…
令函要旨
一、台端所稱「公開播映」,應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公開上映」行為。我國著作權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一般「公播版」係指業界授權公開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不能於公開場所上映。此差異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如VHS、DVD、VCD)分類,並區隔商品之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因此,即使校方已有公播版VHS影片、DVD,新購入之家用版DVD、藍光影片,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3條及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仍不得公開上映家用版DVD及藍光影片。 二、有關所詢問題3,說明如下: (一)將VHS轉錄成DVD係屬「重製」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及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又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重製其館藏著作,而「保存資料之必要」係指該館藏著作屬稀有本且已毀損或遺失或有毀損、遺失之虞,或其版本係一過時的版本,利用人於利用時已無法或難以在市場上購得者。因此,貴校圖書館於符合前述要件之情形下將VHS轉錄成DVD,有依著作權法第48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二)至於依第48條第2款規定將公播版VHS重製後之DVD是否亦為公播版?則應依該VHS之公開上映授權範圍而定,如公開上映之授權範圍係約定為以「視聽著作(即該部影片)」為標的,亦即不受儲存媒體之限制者,則該重製後之DVD其公開上映仍在授權範圍內;然而如依授權契約而無法為上述認定者,則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該重製後之DVD如要公開上映,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因此, 貴校圖書館應先檢視該VHS公開上映之授權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