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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1297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仿冒他人零錢包之樣式究屬「重製」、「改作」或「實施」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4年2月13日中簡秀珠104他88字第016234號。二、著作如以線條、色彩等運用能表達作者個人之思想與情感,具有「獨立性」與「…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仿冒他人零錢包之樣式究屬「重製」、「改作」或「實施」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4年2月13日中簡秀珠104他88字第016234號。二、著作如以線條、色彩等運用能表達作者個人之思想與情感,具有「獨立性」與「創作性」者,則可能為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及「改作」之權利,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予以重製或改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利用之規定外,即屬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之行為。三、來函檢附之零錢包照片,於其產製過程中如係以「美術著作」(如圖畫)之再現而產生者,則該零錢包即屬美術著作之重製物,而受保護者為「被重製之美術著作」。從而未經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不得為如「重製」或「改作」之行為。反之,如該零錢包之產製過程中並未產生美術著作,僅係依設計圖所標示之尺寸、比例,以按圖施工之方式製成者,則屬「實施」,不涉及著作之重製或改作行為,所製成之商品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四、至於原零錢包是否為美術著作,如有爭議,則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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