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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05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情形,是指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本局已於2013年7月31日及2013年8月2日電子郵件就「引用」一事,做詳細說明,請參考。因此,您來信所詢欲於個人…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情形,是指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本局已於2013年7月31日及2013年8月2日電子郵件就「引用」一事,做詳細說明,請參考。因此,您來信所詢欲於個人著作中,引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資料(例如:新聞圖片),若您屬於上述之情況,則可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即得合法利用。二、反之,如您所利用之情形,非屬上述合理使用時,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又依來信之需引用網頁資料部分,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建議您依照授權書所規定的實際內容來取得授權,並優先洽著作財產權人,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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