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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05b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故鋼鐵人的頭像或是胸口的動力核心圖像如符合上述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故鋼鐵人的頭像或是胸口的動力核心圖像如符合上述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二、另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民眾所詢貨品上之logo如皆為英文字母拼成之各廠牌名稱,因姓名或名稱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logo之圖案(如香奈兒的雙C圖案)如合於前述要件而成為美術著作者,仍受到保護。三、任何人若想利用他人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65條)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民眾明知為盜版品(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而以販賣方式散布,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建議民眾於販賣商品前先釐清商品是否有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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