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03
要旨
一、凡圖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且無論該著作係本國人或外國人創作均受保護。任何人欲利用該圖片,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
令函要旨
一、凡圖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且無論該著作係本國人或外國人創作均受保護。任何人欲利用該圖片,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著作權法所謂「引用」,係指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如未符合前述要件,縱使註明出處,亦不屬於合理使用,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 貴公司在網站上利用他人圖片如符合上開規定,自得主張合理使用,否則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以避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三、另外,著作之利用行為如得主張合理使用,仍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由於著作權法並無規定明示出處之方式,只要您的記載方法清楚即可,建議可包括該圖片名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如果引用的作品有不知其作者或作者不明的情形,建議您可標示作者不明,另外註明篇名、作品名稱、網址等資訊,並將原始網頁予以存檔,以利未來舉證使用(請參考本局1031003電子郵件之說明)。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條、第10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