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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02b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一、所詢市面機上盒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是否取得合法授權一節,依來函所述業者提供之機上盒,如係該機上盒業者自行上傳節目內容到網路供民眾點選觀看,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所詢市面機上盒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是否取得合法授權一節,依來函所述業者提供之機上盒,如係該機上盒業者自行上傳節目內容到網路供民眾點選觀看,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二、又若節目內容非由機上盒業者自行上傳,亦即該機上盒僅提供程式(如APP)透過超連結之技術連結至其他網站或伺服器供民眾點選觀看,則機上盒業者不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惟如機上盒業者明知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因此,市面之機上盒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是否須取得授權,須視該機上盒採取之技術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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