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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217c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一、所述超商贈送Hello Kitty 3D磁鐵上之Hello Kitty圖案,依消費者認知,若僅係作為吸引消費者之裝飾圖樣或立體商品化使用,並非作為指示超商或競爭業者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使用時,則毋須取得商標權人之授權,故其他競爭對…

令函要旨

一、所述超商贈送Hello Kitty 3D磁鐵上之Hello Kitty圖案,依消費者認知,若僅係作為吸引消費者之裝飾圖樣或立體商品化使用,並非作為指示超商或競爭業者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使用時,則毋須取得商標權人之授權,故其他競爭對手無法推出相同贈品之活動似非因受限於商標權。二、然因Hello Kitty圖案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任何人若欲利用該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亦即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之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故如Hello Kitty圖案之著作財產權人與特定超商約定,僅授權該特定超商得將Hello Kittty圖案重製於3D磁鐵並為後續之散布等利用行為,而其他競爭對手未能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自不得逕行利用該圖案,否則將有著作權侵害之虞。三、故來函所述題意其他競爭對手無法立刻跟進贈送Hello Kitty 3D磁鐵,主要限制原因,似宜優先選擇(B)著作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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