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205b
要旨
一、共同費率、單一窗口的制度,對利用人來說為一簡化授權的選項,鑑於現行市面上的電腦伴唱機內,都已灌錄三家集管團體管理的歌曲,為避免民眾利用音樂歡唱卻造成侵權發生,建議善加利用「共同費率」、「單一窗口」制度,一次性取得三家集管團體的授權,同時…
令函要旨
一、共同費率、單一窗口的制度,對利用人來說為一簡化授權的選項,鑑於現行市面上的電腦伴唱機內,都已灌錄三家集管團體管理的歌曲,為避免民眾利用音樂歡唱卻造成侵權發生,建議善加利用「共同費率」、「單一窗口」制度,一次性取得三家集管團體的授權,同時也可享有價格上的優惠。利用人固可個別與集管團體洽商授權,唯恐涉及侵害未取得授權之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問題,特提醒注意。二、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9條規定:「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因此若有利用人侵害到集管團體所管理音樂的公開演出權,則各集管團體可以個別主張利用人侵權,又「共同費率」、「單一窗口」的制度僅是簡化授權管道,實際上訴訟權利之行使,仍由個別的集管團體進行主張。三、至於您詢問若利用人要申請共同費率的授權,集管團體可否追溯利用人就先前未辦理授權的期間補繳費用一事,說明如下:(1)利用人就其公開演出的利用行為,本來就有取得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的義務,因此不論「共同費率」、「單一窗口」實施前、後,若利用人確實有利用到集管團體的著作而未取得授權,則集管團體要求利用人補授權並支付先前利用行為時的費用應屬正當權利之行使。(2)又有關電腦伴唱機「共同費率」、「單一窗口」係自1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因此,利用人就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開演出行為,可逕洽MUST取得一次性的授權。另就104年1月1日之前公開演出行為,如涉及利用到三家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自應向各集管團體分別取得授權。(3)又利用人就104年1月1日後的利用行為,欲申請「共同費率」的授權,集管團體不得以先前的利用行為尚未取得授權為由而拒絕授權,否則即有違反集管條例第34條之規定。(請參本局99年12月2日智著字第0990011662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