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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205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如單純提供網址讓公眾得直接連結他人網站瀏覽內容,並未將他人網站內容重製為自己網站之一部分,由於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利用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惟若明知該網站存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內容,而仍…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如單純提供網址讓公眾得直接連結他人網站瀏覽內容,並未將他人網站內容重製為自己網站之一部分,由於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利用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惟若明知該網站存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內容,而仍將網址超連結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二、所詢問題二,按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漫畫、書法、雕塑、美術工藝品等,故政府機關的圖幟(LOGO)如屬具有原創性的美術著作,則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如欲將該圖幟張貼在網站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另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故如所利用之圖幟,其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者,任何人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傳輸該等圖幟,但仍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始可合法利用。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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