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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0686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里社區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里民使用之適法性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104年1月27日南市民自字第1040051090號函。二、關於里社區活動中心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民眾演唱,主要會涉及「公開演出」歌曲之…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里社區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里民使用之適法性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104年1月27日南市民自字第1040051090號函。二、關於里社區活動中心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民眾演唱,主要會涉及「公開演出」歌曲之行為;如於該電腦伴唱機灌入歌曲,則另會涉及「重製」行為,而公開演出權及重製權均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能(諒悉)。又依本局歷年相關解釋之意旨,電腦伴唱機內之歌曲,只要是經授權重製(即無論是家用或營業用)灌錄,僅須向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即可提供民眾利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規定)。三、由於市面上電腦伴唱機的廠牌眾多,每家伴唱機製造公司各有其取得授權之新歌,而電腦伴唱機經銷商(例如租賃業者)如要為其顧客灌錄新歌,亦須取得該新歌之重製授權,始可為之。換言之,對利用人而言,於購置電腦伴唱機後,如後續要另外灌錄新歌,所灌錄的歌曲愈多,所需支付重製授權成本也愈高,故建議 貴局宜自行評估,是否需灌錄新歌。四、再者,國內目前「重製」歌曲(灌歌)之授權市場,已形成由各唱片公司、伴唱機製造商、經銷商(放臺主)間之商業合作模式(如上述),導致電腦伴唱機之重製授權市場,十分複雜,侵權訴訟事件頻傳,故里社區活動中心如有灌歌需求,建議宜建立一妥適管理里社區活動中心重製(灌歌)事宜之機制(例如於伴唱機上加貼警語等),宜由專人負責管理,除切勿灌錄來路不明之歌曲外,亦勿開放由民眾任意灌歌,以免侵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權。五、另有關 貴局詢問重製是否有其他應注意事項部分,考量所詢問題未臻具體明確,建請 貴局未來如有相關實際問題,可逕洽本局著作權組,本局將竭力為 貴局說明。六、隨文檢附本局「電腦伴唱機重製灌歌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說帖1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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