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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204b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所詢之網路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所詢之網路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事,而有民刑事責任。二、因此,如將網路上蒐集之圖片,印製於名片並予以散發,將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依上述說明,建議應取得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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