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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129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將 貴公司所拍攝的照片加上A君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製作成短片,並上傳至Youtube網路平臺,涉及音樂著作(包含詞、曲)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若將該短片以DVD形式於公司內部流通,則涉及「重製」及「散布」行為。由於「重製…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將 貴公司所拍攝的照片加上A君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製作成短片,並上傳至Youtube網路平臺,涉及音樂著作(包含詞、曲)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若將該短片以DVD形式於公司內部流通,則涉及「重製」及「散布」行為。由於「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均係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未取得授權,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建議 您仍應取得A君之授權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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