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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122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貴網站如與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所簽訂之授權契約,已包含教師及貴所其他單…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貴網站如與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所簽訂之授權契約,已包含教師及貴所其他單位於上課或講座時,將網站上影片完整內容予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之權利,則教師、其他單位為上述之利用行為,自屬合法行為;反之,若授權契約未包含上述權利,則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以外,教師或其他單位仍須向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為之,請參考本局「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二、 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謹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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