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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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 您來信所詢「為網站設定關鍵字,以便易於被搜尋到」所使用之關鍵字,如僅屬單句或短句用詞,依上述說明,或與上述著作權保護之要件不符,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並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