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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120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一、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之內衣品牌購物網站內之文字資料…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之內衣品牌購物網站內之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檔案(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等元素如符合前述說明,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復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等,亦即著作權所保護的是概念與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合先敘明。二、 所詢欲使用內衣品牌購物網站內的蝴蝶結元素在個人網站上,或另請美工設計師依該網站風格,另外設計個人的專屬著作是否構成侵權一節,可能涉及之情形分別說明如下:(一) 如您是單純將網站內的受保護之著作(如蝴蝶結圖案、照片等)直接利用於個人網站上,屬於著作權法中所稱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由於「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為著作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想加以利用,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65條)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二) 您本身或另外聘請美工設計師依該網站風格另外設計個人專屬著作,如僅是模仿該網站風格概念(如蝴蝶結的概念等),重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出來,並未利用到網站內蝴蝶結圖案或照片等受保護之著作,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僅牽涉「概念之抄襲」,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之1、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至65條等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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