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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119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一、自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營業用電腦伴唱機「共同費率」、「單一窗口」制度,如用人於共同費率實施前(即無共同費率狀態),曾依照集管條例第30條第4項適用第24條第7項規定,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於共同使用報酬率實施前之利用…

令函要旨

一、自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營業用電腦伴唱機「共同費率」、「單一窗口」制度,如用人於共同費率實施前(即無共同費率狀態),曾依照集管條例第30條第4項適用第24條第7項規定,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於共同使用報酬率實施前之利用行為,仍可適用免除刑事責任,即不溯及既往。至所詢該等曾以書面請求訂定共同費率之店家已無營業或停業,是否亦須通知三家集管團體及副知本局一事,法並無明文,您可自行決定是否通知集管團體。 二、至若利用人已分別跟集管團體取得電腦伴唱機的授權,但授權尚未到期,利用人如欲申請共同費率,致有授權契約重疊而生重複付費者,因各利用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不一,無法一概而論,建議逕洽經本局指定營業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費率授權之單一窗口MUST (http://www.must.org.tw/)洽詢即可,就重複收費部分亦可洽其他集管團體瞭解,以避免有重複付費之情況。 三、惟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4條規定:「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權之。(第1項)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第2項)」因此,集管團體不得以利用人共同費率實施前未獲授權為由,拒絕嗣後「共同費率」之授權者(請參本局99年12月2日智著字第09900116620號),若您依集管團體的使用報酬率或要求的金額提出給付者,即可適用前開規定,視為已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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