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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0183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電腦字型之著作財產權保護問題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4年1月7日九易宇軒(104)字第104010001號函。二、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電腦字型之著作財產權保護問題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4年1月7日九易宇軒(104)字第104010001號函。二、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惟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之整組字群,尚不及於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蓋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因此,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三、來函所詢將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如:商品名稱、公司行號名稱、廣告用語、聯絡方式、美工圖檔)之行為,參考上開說明,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至所詢行為另涉及違反電腦字型廠商授權契約之禁止事項或不在授權範圍者非屬著作權法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尚祈 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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