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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113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所詢之「open source」(自由軟體),係指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所定義,其衍生出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的授權條件,即使用者對自由軟體有執行、重製、散布、研究與改進的自由,但也一併要求使用者必須遵守其授權制…

令函要旨

所詢之「open source」(自由軟體),係指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所定義,其衍生出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的授權條件,即使用者對自由軟體有執行、重製、散布、研究與改進的自由,但也一併要求使用者必須遵守其授權制度(GNU/GPL授權契約),不能限制其他使用者從事執行、重製、散布、研究與改進等行為。故其利用仍應於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範圍內加以利用,否則仍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又「自由軟體產業推動計畫」係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負責執行,是有關「自由軟體」詳細的法律規範,仍宜請逕洽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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