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105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其中之「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其中之「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因此所詢之神像如符合前述要件,即作品之線條、明暗、色彩等運用能表達作者個人之思想與情感,具有獨立性與創作性,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二、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 權」),又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是以,所詢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 所或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典藏之神像,若只是向作者購買,或受作者捐贈、請託保管,則僅取 得該美術著作物的「所有權」,不一定有取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至於作者是否已將神 像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前述單位,須視實際情形或契約內容認定之。另外,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 間係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超過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著作即屬公共財, 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併予說明。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8條、第30條及第43條等規定,又著作 權係屬私權,有關是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 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