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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226b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一、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24條規定,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本局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本局再查證後,經許…

令函要旨

一、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24條規定,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本局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本局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此即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俗稱孤兒著作)強制授權制度。上述制度,係在符合文創法第24條所定之條件下,由政府公權力代替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授權之範圍包含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展示權、重製權、出租權、散布權、編輯權、改作權等「著作財產權」之許可授權,而「質權」並非著作財產權之內涵,故不包含在內。二、依「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案之規費為每件著作新臺幣5,000元,提出申請時需一併繳納,該費用屬於行政規費,繳納後並不會退還,與是否准駁無關。又上開收費準則係依據規費法第10條規定,審酌審核此類申請案所需之直接及間接成本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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