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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218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出借」並非著作權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又著作權法本身並無規範「公播版」或「家用版」,而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商品分類,並製訂各類商品之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因此,只要購買之視聽著作為合法之版本,無論其係「公播版」或「家用版」…

令函要旨

「出借」並非著作權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又著作權法本身並無規範「公播版」或「家用版」,而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商品分類,並製訂各類商品之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因此,只要購買之視聽著作為合法之版本,無論其係「公播版」或「家用版」,圖書館均得予以出借;但若圖書館明知該視聽著作為盜版品,仍將其出借予讀者時,即有「視為」著作權侵害之問題(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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