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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217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據了解,「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接收總報告」一書係由正氣出版社於民國35年所出版,書中照片均已公開發表超過50年,其著作財產權業已消滅。因此,所詢於紀錄片中使用…

令函要旨

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據了解,「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接收總報告」一書係由正氣出版社於民國35年所出版,書中照片均已公開發表超過50年,其著作財產權業已消滅。因此,所詢於紀錄片中使用上開書籍中之照片,在不影響照片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得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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