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212b
要旨
一、有關教師於「圖書館內」教學時播放非公播版本之視聽著作,圖書館是否須付任何責任一節,由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因此教師在校園內無論教學地點係在課堂上或圖書館播放影片,均涉及著作權法中「公開上映」之行為,除有合理使…
令函要旨
一、有關教師於「圖書館內」教學時播放非公播版本之視聽著作,圖書館是否須付任何責任一節,由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因此教師在校園內無論教學地點係在課堂上或圖書館播放影片,均涉及著作權法中「公開上映」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65條)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例如使用公播版)始得為之。二、而引本局出版品之宣導文件及相關函釋(如附件),教師為輔助教學於課堂上播放影片,得視個案情形依著作權法第52條、第55條及第65條等規定主張教學目的或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至若個案有教師之播放影片行為不符合理使用規定,通常由利用著作之實際行為人(老師)負責,與出借場地者(圖書館)無涉。三、另本局出版品及研究報告中撰寫人之意見是否為本局意見一節,查本局出版品及研究報告均係委請專家學者就著作權基本觀念加以介紹與說明,以供讀者參考,惟不論係本局出版品、研究報告或本局依職權所作之法律見解,均屬著作權法之解釋或補充意見,至於個案上所涉著作權爭議,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其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