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209b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改作(翻譯、編曲、改寫等)、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如欲以此等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來信所提及,由專門職業團體之成員,基於研究目…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改作(翻譯、編曲、改寫等)、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如欲以此等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來信所提及,由專門職業團體之成員,基於研究目的而就國外類似團體之組織章程或相關文獻進行翻譯,並發放予特定成員之行為,係涉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與散布權,若無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者(請參考本局網站法規資料),即應取得相關章程、文獻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外國人著作在我國同樣受保護);至於此等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而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當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31209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