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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208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Natto-Kling」為納豆製品之商品…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Natto-Kling」為納豆製品之商品名稱,僅屬單句或短句用詞,與上述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故非屬著作權法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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