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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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因此 貴公司所創作的圖案如具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故建議您可以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相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例如:設計該圖…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因此 貴公司所創作的圖案如具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故建議您可以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相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例如:設計該圖案之手繪草稿、各階段之修改記錄。日後若發生著作權爭執時,可提出這些事證。更進一步資訊請參閱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詳如附件,或本局網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二、日後倘若有人仿冒 貴公司的作品,對於該等侵權行為,您可檢具事證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或自行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上述意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之規定。如果 您仍有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