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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8441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市集攤販播放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103年11月24日北市市字第1034619002號函。二、市集攤販若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電視機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但若是播…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市集攤販播放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處103年11月24日北市市字第1034619002號函。二、市集攤販若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電視機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但若是播放CD、MP3等音樂供一般民眾聆聽,則會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因「公開演出」係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了有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此種利用行為之說明,可參考本局「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宣導文件(如附件)。三、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目的,一旦發現著作之利用行為有侵害著作權之虞,任何人均得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0800-01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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