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124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依前述說明,來函所述變形金剛此一漫畫、…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依前述說明,來函所述變形金剛此一漫畫、電影角色人物(Character),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復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等,亦即著作權所保護的是概念與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合先敘明。二、所詢欲於網站上販賣自行手工製作之變形金剛藝術品是否構成侵權一節,可能涉及之情形分別說明如下:(一)如該作品是您運用與變形金剛相同的概念,另外重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出來, 並未利用到變形金剛的表達形式,則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 之問題。(二)如果是單純依照漫畫、電影中變形金剛之造型製作,重現其著作內容,屬於著作權法中所稱之「重製」行為;若是除了表現變形金剛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自己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行為;而將該作品上網 販售則會涉及「散布」之行為。由於「重製權」、「改作權」及「散布權」均為著作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想加以利用,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本法第44條至第 65條)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改作後之作品,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2項要件,仍得構成 一新的獨立創作(衍生著作),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構成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3112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