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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119e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一、經檢視所附網頁中之明星照片,只要具有「原創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又該等商品(明星小卡)主要係將明星照片修改大小或另行加上圖案、文字後,印製於卡片上販賣,涉及「重製」、「改作」、「散布」等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

令函要旨

一、經檢視所附網頁中之明星照片,只要具有「原創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又該等商品(明星小卡)主要係將明星照片修改大小或另行加上圖案、文字後,印製於卡片上販賣,涉及「重製」、「改作」、「散布」等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販售該等明星照片商品之人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有民、刑事責任。二、至於該網站所販售之「明星照片商品」係屬正版或盜版,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如您懷疑該等商品涉及侵權,建議不要購買,並可檢據事證逕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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