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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1600765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台向立法委員陳情於殯葬活動中演奏或播放音樂可能衍生公開演出授權之疑義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一、依據國會辦公室文件辦理。二、按「公開演出權」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之專屬權能,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台向立法委員陳情於殯葬活動中演奏或播放音樂可能衍生公開演出授權之疑義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一、依據國會辦公室文件辦理。二、按「公開演出權」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之專屬權能,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著作,合先敘明。三、殯葬禮儀活動播放音樂,應視其是否構成「公開演出」音樂之利用行為,而依法要取得授權。由於實務上喪家通常會將喪葬事宜委託禮儀公司等殯葬業者辦理,因殯葬業者係經常性、常態性的為不同喪家辦理喪葬事宜,營業包含提供音樂之服務,例如播放追思音樂、請樂師現場演奏音樂(包含由喪家向樂隊或樂師要求點播特定音樂)等利用情形,屬對「公眾」播放音樂,已構成「公開演出」,該利用行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取授權。至有關由何者取得授權之問題,通常喪家已將殯葬相關事宜全委由殯葬業者處理,故由該殯葬業者出面取得授權為宜,惟業者是否要將授權費用自行吸收,抑或轉嫁予受聘樂師或喪家,可由業者、受聘樂師及喪家透過契約自行決定。四、又於實際個案中,部分業者如推委謊稱音樂均係由喪家自行播放,以規避取得授權,此涉及事實認定與證據調查問題,行政機關無從判斷,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併予敘明。五、以上說明可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與第3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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