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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117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將Youtube網路平臺上的影片內容截取為圖片,並製作成教學暨評鑑海報一事,由於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之保護,Youtube網路平臺上的影片若符合前述要件,且具…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將Youtube網路平臺上的影片內容截取為圖片,並製作成教學暨評鑑海報一事,由於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之保護,Youtube網路平臺上的影片若符合前述要件,且具備「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本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因此,將他人於Youtube網路平臺上的影片內容截取為圖片,並製作成海報,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重製」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如符合該條規定,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須注意的是,該條所謂之「引用」,係指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且須依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如未符合前述要件,縱使註明出處,亦不屬於合理使用,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您如要使用Youtube影片內容,製作「教學暨評鑑」海報,可參考是否符合上述規定,避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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