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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112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一、於網站上透過超連結之技術連結至其他網站,並不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故若於公司網站上以新聞標題作為超連結,供他人得以點選該超連結至新聞媒體網站上觀看電子新聞頁面,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公開傳輸行為。二、惟如果明知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

令函要旨

一、於網站上透過超連結之技術連結至其他網站,並不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故若於公司網站上以新聞標題作為超連結,供他人得以點選該超連結至新聞媒體網站上觀看電子新聞頁面,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公開傳輸行為。二、惟如果明知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特此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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