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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111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外國人John Thomson(1837-1921)所拍照片係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依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其中著作財產權是賦予著作人就其著作所…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外國人John Thomson(1837-1921)所拍照片係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依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其中著作財產權是賦予著作人就其著作所可以享受的財產上、經濟上的權利,並於一定期間內受保護,一旦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時,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利用;而著作人格權則係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又依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亦即受到永久保護。二、另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經查所詢John Thomson之攝影著作應是於西元1871年拍攝完成並發行(請參考英國網站Wellcome Images:http://wellcomeimages.org/),其發行時間至今甚為久遠並已超過50年,故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三、至於所詢上述著作權相關規定是否依著作之典藏地點不同而有不同之適用:外國人只要是WTO所屬會員國國民,其著作在我國亦受保護,又著作權係採屬地保護原則,因此,外國人如欲在我國主張著作權,需完全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與著作之典藏地點無涉,並予說明。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8條、第34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屬著作權保護之著作、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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