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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7880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主旨:所詢著作權相關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3年10月30日函。二、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該條所定4款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而台…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著作權相關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3年10月30日函。二、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該條所定4款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而台北101即屬本條規定所指稱之公開展示建築著作,故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外(該條第1款),其餘方式之利用並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惟著作權屬私權,若發生相關爭議時,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三、拍攝台北101建築(僅限大樓外觀,不包含大樓內部)之照片,並將其製成明信片或類似之板狀物之行為,非屬第58條所規定之四款除外情形,故任何人均得利用,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四、針對101大樓外觀,無論係製作小型飾品、鑰匙圈、名片座或玻璃飾物等其他用品,其利用行為均涉及重製,但由於上述行為亦非屬第58條所規定之除外情形,故亦不構成對台北101之著作權侵害。五、至於利用台北101建築涉及商標權之問題, 貴公司業已函詢問本局商標權組,該組將針對相關問題進行研析後函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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