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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103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作品一旦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請參照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保護。所詢問之服裝商標(翹鬍子)如具有原創性,自屬於受著作權法保…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作品一旦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請參照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保護。所詢問之服裝商標(翹鬍子)如具有原創性,自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若將該圖樣印製於衣服上,將會涉及「重製」及「散布」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利用時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恐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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