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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020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一、您在某私人網站發表自創作品,包括個人拍攝之照片與個人肖像照片,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如該作品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因此您自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發表或刪除您的著作。惟若您與該網站之間就作品發表另有約定…

令函要旨

一、您在某私人網站發表自創作品,包括個人拍攝之照片與個人肖像照片,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如該作品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因此您自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發表或刪除您的著作。惟若您與該網站之間就作品發表另有約定,則應依該約定處理,建議您可向該私人網站洽詢。二、本局已彙整有關網路著作權之相關文章(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 >著作權>教育宣導>網路著作權),歡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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