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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015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一旦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各款不得為著作之標的者,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所詢貴院委託廠商將英文年鑑製成電子書一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一旦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各款不得為著作之標的者,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所詢貴院委託廠商將英文年鑑製成電子書一事,若廠商僅係將 該英文年鑑轉換為電子書之檔案格式(PDF或EPUB),並未針對內容進行編輯或修改以達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程度,則屬單純重製,並無新著作產生。此外,來函所提及關於邊框、書籤或功能選擇介面等,係屬閱讀軟體之電腦程式設計範疇,與電子書檔案本身無涉,該廠商應就該閱讀電子書介面取得權利利用,或授權貴單位利用;除非廠商有針對該英文年鑑另行設計或提供其他閱讀軟體,否則並無著作權歸屬問題。至於最終電子書檔案成品是否屬新著作係個案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由法院就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二、又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如雙方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因此,如該電子書成品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其著作權歸屬應由貴院與廠商以契約約定之。另由於著作權屬私權,貴院與廠商該以何種形式約定著作利用之內容,應由兩造當事人自行協商,本局網站亦有相關範例可供參考(「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三、有關其他政府機關著作權問題,歡迎參考本局網站之「政府機關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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