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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003d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故本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合先敘明。二、另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等…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故本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合先敘明。二、另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因此來文所詢之2維條碼、QR碼及書籍點讀碼應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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